课题:

“融资租赁业务类型化梳理与常见法律问题深度解析”

1. 厦门十月:深度剖析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的合法合规路径,探讨批量转让与抵债资产处理全流程。

2. 十一月课题:全面解读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商业银行案件预防、操作风险控制、不良贷款回收实战技巧、信贷业务贷后监管及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类型解析**: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依据承租方对租赁物的特定需求及厂商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享有使用权。

**常见问题与裁判准则**:

1. 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行回收和处理租赁物的司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出租方解除合同后,可主张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未付租金、其他费用与回收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若出租方未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租赁物价值,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处置价格合理,其关于租赁物处置价格合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2. 以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质:法院在审查以在建工程作为融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考虑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属。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取得资质,仅具有融资属而无融物属,因此不能成立融资租赁合同。

3.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慎重行使租赁物自行取回权:出租方在行使取回权时应遵守合同约定程序,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4. 融资租赁法律适用溯及力及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可就租赁物优先受偿的规定可溯及适用《民法典》。

**保理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交叉处理**:

1. 合并审理模式:在审理基础应收账款纠纷时,若保理人请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

2. “期待权”的认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在将债权转让给保理人后,其权利由“既得权”转为“期待权”,条件成就时,该权利可重新转为“既得权”。

**课程背景**:融资租赁行业是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的关键领域,近年来我国该行业快速发展。2024年数据显示,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和合同数量均创新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课程对象与收益**:课程适合融资租赁公司各层级人员,旨在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讲解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提高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

**课程详情**:请关注相关发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