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检普法】未结清贷款能否合法借出资金详解
在生活中,面对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尽管自身可能正面临车贷、房贷的压力,往往因为面子问题难以拒绝。那么,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林琪向方璐借得60万元,约定180天还款期限,借条上不仅有贾晶晶作为担保人的签名,还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注明了贾晶晶名下的收款账户。当天,方璐将60万元转账至该账户,林琪和贾晶晶共同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借款期间,贾晶晶陆续支付了23000元利息。然而,林琪和贾晶晶未按期还款,方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涉及两点:一是方璐的借款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二是林琪和贾晶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林琪辩称方璐自身有车贷和房贷未还,不具备出借60万元的经济能力,质疑方璐的资金来源,认为其存在高利转贷行为。方璐承认在出借前确有房贷和车贷。法院审理认为,这些长期消费贷款并不构成“套贷”,且方璐提供了经营流水和银行存款凭证,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因此未采纳林琪的主张。
关于还款责任,林琪认为自己非实际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贾晶晶虽作为担保人签字,但承认自己是实际借款人。林琪称自己只是名义借款人,实际借款人是贾晶晶,证据包括借条上的转账账户是贾晶晶的,以及利息一直由贾晶晶支付。
法院认为,林琪出具借条并签订合同,是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林琪应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方璐按约定支付借款,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琪应按约还款。贾晶晶承认是实际借款人,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决林琪、贾晶晶承担还款责任。林琪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有些人试图通过“高利转贷”赚取利差,利用银行资金“生财”,这种看似无风险的盈利方式实际上可能触犯法律。
民间借贷中确实存在“贷款转贷”现象,即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息转贷给他人。这种行为通常涉及非法融资手段,不仅借款合同无效,还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将认定合同无效,意味着约定的利息、违约责任等均无效。
法律上如何判断出借资金是否为“转贷资金”,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若借款人能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一般可推定出借资金为转贷资金。出借人需证明资金来源非金融机构贷款。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利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过高利息可能不受保护;资金往来需保留证据,避免现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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