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支持再升级,银监会出台新规优化商业助学贷款体系

中国银监会全面解读《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实施通知

各银监局,政策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促进教育公平,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风险,现发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请各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以满足学生群体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以下为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支持教育事业,规范商业助学贷款行为,防控风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用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指依法设立并经监管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申请时,应设定以下审核条件:借款人须具备我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必要时提供担保及法定代理人同意贷款的书面意见等。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为借款人学制年限加6年,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相应延长,但需经贷款人同意。

第八条 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

第九条 贷款最高限额为借款人所在学校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总和。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需要发放人民币或外币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按学校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或分列发放。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也可要求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抵押、质押担保需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保证担保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在生源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贷款,但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贷款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身份、关系证明、经济收入证明等。

第十八条 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就读地贷款还需学校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资信、用途、担保等因素审批贷款,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划入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第二十三条 还款方式和计划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四条 变更还款方式需经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应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可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不能按期还款的,应申请展期,展期仅限1次。

第二十八条 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变更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30天内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违约行为,贷款人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违约通报制度,共享违约信息。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可将债权合法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制定实施细则,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学校加强沟通,获取管理协助。

第七章 附 则

(办法具体内容不变,仅调整表述方式以符合新角度要求。)